河北省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医保办〔2023〕4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见附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

 

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

 

二、明确医保管理相关政策

 

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中药饮片按照甲类管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三、统一规范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

 

四、将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

 

各统筹区要将397种谈判药品和33种竞价药品在2023年12月底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3年12月25日前将谈判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

 

五、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尤其是住院有需求以及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谈判药品配备齐全。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各地在落实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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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