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厦医保〔2024〕25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我市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重症监护”、“大换药”、“射频消融术”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计520项,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表。

 

二、价格调整后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仍按我市现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及时更新维护院内收费系统,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好院内政策宣传和患者解释工作,及时纾解矛盾;加强跟踪监测,按要求如实报送相关数据。

 

四、本通知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7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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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