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厦医保〔2022〕127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和我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颅底肿瘤切除术”等573项手术类和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具体项目价格详见附表。

 

二、调整后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按我市现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做好院内政策宣传和患者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及时纾解矛盾;加强跟踪监测,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认真做好院内收费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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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