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4年)

宁人社发〔2024〕2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局(办),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15号)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请各地各单位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951-5099266。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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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任务落实落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推进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构建更加全面更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任务,通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负担,适当提高工伤职工待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突出补充工伤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和个性化服务,适应市场需求,确保补充工伤保险顺利开展。坚持先行先试,示范引领,鼓励和支持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做好示范引领作用。坚持注重公益,防范风险,合理确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合理确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工伤职工的待遇适当提高,合理制定补充工伤保险责任条款,做到保险公司风险可控。

 

二、主要内容

 

(一)补充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号)规定,参加了自治区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二)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补充工伤保险由信誉好、保障能力强、管理规范,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保公司自愿承办。

 

(三)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及管理。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补充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类别设置不同缴费档次。补充工伤保险的运营应当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

 

(四)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了补充工伤保险;职工按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伤残职工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

 

(五)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内容。补充工伤保险的补偿内容为:对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负担的工伤待遇的适当补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单位职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为: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给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补充工伤保险向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偿。

 

2.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工资福利补偿金。该两项合并支付,根据缴费标准、伤残等级按不同额度支付补偿金。

 

3.工伤事故住院医疗费补偿。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超出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由补充工伤保险报销,按缴费档次,每位工伤职工每次事故医疗费设定最高限额,年度内医疗费累计设定最高限额。

 

4.职业病医疗费补助金。因工作原因被鉴定为职业病的,每次住院所需医疗费用,除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超出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部分由补充工伤保险报销,按缴费档次,年度内每人医疗费累计设定最高限额。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补充工伤保险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工伤保险的补偿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考核,加强全区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汇总和监督检查。各地区要根据自治区关于补充工伤保险工作部署组织具体实施,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加大与承办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确保补充工伤保险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管理服务。保险监管部门引导和督促商业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查处扰乱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补充工伤保险市场秩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商业保险机构的沟通合作,切实做好补充工伤保险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联合办公服务机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服务场所设立补充工伤保险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优化和规范业务流程,加大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升经办服务效率,配合做好工伤调查、费用审核、待遇结算等工作,强化数据保存和数据分析,完善风险管控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补充工伤保险时,提供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其他服务。鼓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利用商业保险公司服务网络齐全、查勘便捷等特点,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工伤保险相关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大对补充工伤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

 

(三)强化经验总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补充工伤保险运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对补充工伤保险的认识,逐步完善保险保障范围;摸索补充工伤保险发展规律,健全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持续、良好推动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提供实践支撑和决策参考。各地区针对补充工伤保险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补充工伤保险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以及补充工伤保险产品的宣传,使补充工伤保险深入人心;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增强用人单位的风险意识和投保意识,提升工伤职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及时宣传补充工伤保险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扩大补充工伤保险影响,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推动形成工伤保险与补充工伤保险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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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