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和死亡参保人遗属及时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申请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的我市参保人,以及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我市参保人遗属,尽快办理个人账户后续处理业务:

 

一、参保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只在我省参保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十五年的,直接前往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无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我市为最后参保地的,请及时前往我市各镇街社保经办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二、参保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存在跨省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归集个人全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待遇领取地申领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如有符合《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府〔2012〕1579号)规定情形的,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四、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遗属可以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回个人账户余额。其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遗属还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参保人在多地参保的,遗属不得重复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特此通告,请相互知照。如有疑问,请致电热线0760-12333咨询。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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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