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实施细则》(呼政发〔2022〕37号)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定点零售药店的便民可及作用,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需求,经研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照“先准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已提出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全部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评估工作与监管要求按照《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2〕61号)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2〕61号)。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5日



相关文章:

  1. 呼和浩特市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10-07]

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