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部、民生事业部,市财政局港区分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图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其他医药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5%。

 

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保规定费用)为23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

 

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191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1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7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124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90元/人/年)。

 

上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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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