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宣医保〔2022〕18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宣医保秘〔2019〕59号)有关内容作以下调整:

 

一、将第六条内容修改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6.9%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按7.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仍按2%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将第九条内容修改为“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产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产后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将第十二条中“顺产、难产、剖宫产”定额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平产:2000元;助娩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2022年11月1日以后生育的享受该政策。将“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人工流产):360元、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105元”修改为“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含人工流产):36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105元”。

 

四、将第十五条内容修改为“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要求办理。”

 

五、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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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调整《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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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