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界定?


(一)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四)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黑龙江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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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