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政策问答(合集)


5月31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十章七十四条,从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能力建设、重点群体就业、就业援助、就业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即日起,“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开设问答专栏,一起来了解——

 

问:浙江省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是什么?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促进就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强化公平就业政策,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保障重点群体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问:各级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促进就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如何对促进就业工作实施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实施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落实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劳动力就业状况和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调查、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合理设定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成效实施考核评价。

 

问:哪些政府部门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研究制定就业发展规划和就业促进政策,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制度。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问: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中发挥什么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在招聘用工、职业培训、稳定岗位等方面的需求和信息,并根据需要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就业服务。

 

问:《条例》对坚持就业优先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金融、教育、户籍、人才、住房、区域发展等具体政策时,应当落实就业优先原则和要求,实现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对就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就业影响评估。

 

问:《条例》关于各类政策支持就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产业政策方面,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支持经营主体创造技术型、技能型就业岗位;培育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战略,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引导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平台内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市场主体政策方面,建立健全培育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体系,分类制定扶持、帮扶政策,将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情况作为给予奖励、补贴的重要因素。

 

财政政策方面,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评价。同时,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税费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并依法给予其他税费优惠。

 

金融政策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创新普惠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便利。

 

教育政策方面,定期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制定差异化生均经费拨款制度,引导学校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状况设置或者调整专业和课程。

 

人才政策方面,完善户籍、住房、子女入学、档案以及其他安居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在本地区就业创业,支持用人单位引进和储备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区域发展政策方面,省级制定就业扶持政策,应当向山区海岛县适当倾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山区海岛县就业;山区海岛县应当发展高质量来料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当地特色产业,落实优惠政策,推动本地区劳动力就近就业。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就业创业服务协作机制,加强相关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健全跨省域劳务合作机制,鼓励支持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

 

问:《条例》对职业培训及培训资金作了哪些规定?

 

关于培训领域,要求突出重点,围绕本地区支柱产业、与民生密切相关服务业和市场急需紧缺工种等制定职业培训激励政策。关于培训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未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职业培训。

 

关于资金使用,职业培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职业培训的经费。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评估调整机制,建立差异化补贴制度,加大对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

 

问:企业在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中有哪些义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一线职工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问:《条例》对技能人才评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同时,推进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有效衔接,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的职称。

 

问:《条例》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了哪些规定?

 

政策扶持方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税费优惠、补贴等扶持政策。就业渠道方面,采取措施扩大托育服务、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养老服务、乡村振兴等领域的就业空间。就业服务方面,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定期举办行业性、区域性等招聘活动。教育指导方面,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和指导,制定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开展招聘宣讲、校园招聘和安排学生职场体验等活动。就业见习方面,高校毕业生可以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对接受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问:《条例》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规定了什么支持措施?

 

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服务和指导,制定和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税费优惠、场地支持、就业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以及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补贴等扶持政策。

 

问:《条例》对农业人口就业有哪些规定?

 

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引导本省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就业。农业转移人口处于无业状态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完善农民工就业支持政策,采取措施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落实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

 

建立健全农民培训协调机制,制定并实施农民培训计划,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

 

问:《条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规定平台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报酬;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承担职业伤害保障责任;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引导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协商,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职业伤害保障等内容,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明确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企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明确相关的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抽成比例、计件单价等规则和平台算法。

 

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用人员,除了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也不能设置哪些限制性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用人员,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问:《条例》对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定级、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的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

 

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定级、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应当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政策。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中规定学历条件的,应当在中专、大专、本科等条件后注明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视同相应学历。未落实上述同等政策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问:《条例》关于入职体检要求和体检结果互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不得设置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体检标准。

 

推动就业相关的健康体检结果互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劳动者在符合互认规定的医疗机构开展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在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结果予以认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健康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以进行复检、补检。

 

问:《条例》关于保护劳动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信息。

 

公安、卫生健康、数据等部门应当依法控制用人单位查询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问:《条例》关于妇女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妇女、残疾人因就业权益受到侵害向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求助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妇女、残疾人合法权益等问题线索,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

 

问:《条例》关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制度和资金保障上,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扶持与保护措施,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就业上,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落实税费优惠和超比例奖励等激励政策。

 

辅助性就业上,推动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给予场地、资金等扶持,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工作主体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指导、介绍和培训,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问:就业援助的对象是哪些人员?

 

就业援助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问:就业援助由哪个部门受理?规定了哪些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申请,经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并维护更新。同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精准识别、帮扶与跟踪服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统筹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不高于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问:《条例》对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有什么新要求?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就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遵守公平就业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条件,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实施就业歧视。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残疾人。

 

问:《条例》关于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平等保护妇女劳动权益,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问:《条例》关于保护劳动者劳动收入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定期发布行业平均工资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等信息,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保障劳动者获得与其劳动付出相当的劳动收入。

 

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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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