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女职工权益保护五问五答
近期,有关女职工产假时长、产假期间工资发放等问题的咨询较多,为此,我们带来了关于女职工权益的热点问题解答,快来一起看看吧~
1、常说的女职工“三期”是指?
即孕期、产期、哺乳期。
2、用人单位可以在“三期”内降低女职工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吗?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一)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二)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三)予以辞退;(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三)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女职工产假多少天?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5、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规定》第十三条指出: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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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