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遗属待遇包括哪些项目?是如何计算的?


答: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现行遗属待遇政策是从2021年9月起实施的。按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计发待遇采用基数与本人的缴费工资或基本养老金脱钩,统一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一)丧葬补助金

 

在职和退休死亡统一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计算。

 

(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在职人员抚恤金

 

按以下办法确定: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 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参保人员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退休人员抚恤金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来源: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