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伤残等级后(一至十级)分别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停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发布:202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