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在地铁站楼梯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陆某系某公司职工,平日乘坐公交车和地铁上下班。某日陆某于上班途中在步行进入地铁站出入口时,因雨天路滑,刚从楼梯下行几个台阶就滑倒在地,当场不能动弹。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尾骨骨折。

 

事后陆某的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陆某所受该起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陆某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客运系统在运营过程中,因违反作业操作规程,或由于技术设备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运载人员伤亡的事件。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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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