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垫付费用,公司不给报销,是劳动争议吗?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周某入职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2018年4月30日,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及未报销垫付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垫付的费用。周某提交了加盖有公司印章且有公司出纳签名的《公司应付个人款汇总表》,证明自己曾垫付费用。

 

案情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员工与用人单位间的借款或垫支的情形并不少见,往往是基于单位的正常经营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员工与单位之间基于一方需要而发生借贷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垫付的费用,是按民间借贷引起的民事争议还是按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来进行处理呢?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员工在受托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的情形,通常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由此可知,员工因履行职务为单位预支款项产生的纠纷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确定职工所预支的款项确系履行职务需要、与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相关联,则该类纠纷为劳动纠纷,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因此,对于垫付款项的员工来说,如果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主张权益,需要举证垫付的费用属于单位经营应当承担的费用,否则可能会因被认定为民间借贷而不被仲裁机构受理。

 

本案中,周某提交的《公司应付个人款汇总表》加盖有公司印章且有公司出纳签名,可证明周某垫付费用系用于单位经营,且相关垫付费用已通过单位内部财会制度处理。这一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裁决结果

 

经过仲裁及诉讼,周某的请求得到支持。

 

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