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一、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主要优惠政策

 

1. 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 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4.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高校毕业生,以及招聘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5. 对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同时,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6. 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科、高职(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三、基层就业户口档案政策

 

8. 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可由学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在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中央基层就业项目简介

 

9. 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主要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五、中央基层就业项目优惠政策

 

10. 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11. 事业单位招聘优惠: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生及在城乡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试合格后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笔试加分政策。

 

12. 考学升学优惠: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高职(专科)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13. 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中央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4. 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15.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16. 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普通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政策;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3. 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4.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三、资金扶持政策

 

5. 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6.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7.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8.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9.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0.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见习补贴不超过12个月。

 

1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2. 享受培训补贴:对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工商登记政策

 

13. 简化注册登记手续:创办企业,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五、户籍政策

 

14. 取消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 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

 

六、创业服务政策

 

15. 免费创业服务: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创业指导服务。

 

16. 技术创新服务: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

 

17. 创业场地服务:各级人社部门扶持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经营场所。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免费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对各类给予高校毕业生第一、二年免费和第三年按50%缴费优惠政策的基地,各地人社部门通过就业资金给予奖补。

 

18. 创业保障政策: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七、学籍管理政策

 

19. 折算学分: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成学分。

 

20. 弹性学制: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可放宽学生修业年限,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普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政策

 

一、优先征集政策

 

1. 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参加体检开辟绿色通道。高校新生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

 

2.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高专)、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二、学费资助及优待政策

 

3.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者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4. 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5. 黑龙江省入伍的全日制大学生,每人发放16000元入伍奖励金。

 

三、升学优惠政策

 

6.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约8000人,并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7.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8. 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9.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四、复学政策

 

10. 高校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11. 经学校同意,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12. 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等课程,可直接获得学分。

 

五、在部队选拔培养政策

 

13. 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入伍1年半以上,可选拔为提干对象。

 

14. 参加全军统一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

 

15. 优先选取军士。

 

16. 参加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退役后技能培训政策

 

17. 结合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实际和就业意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按规定享受培训资助。

 

七、退役后就业安置政策

 

18. 军士服现役满12年,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9. 退役后一年内,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可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20.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毕业高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岗位信息和见习信息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22.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大学生服现役期满退役后,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笔试加分政策;省内各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招(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3. 黑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役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

 

24.省内地方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岗位,专项招聘从黑龙江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25. 教育部在“24365 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岗位信息服务

 

1. 教育部会同社会招聘服务机构推出“24365校园招聘服务”,举办各类区域性、行业性、联盟性专场招聘会。高校毕业生可用学信账号登录“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 www.ncss.cn/)或微信搜索关注“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ncssfwh)公众号并绑定学信账号,获取求职意向登记、岗位一键搜索、职位精准推荐、在线求职应聘等一站式服务。

 

2. 省教育厅及各高校不定期举办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黑龙江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https://www.hljbys.org.cn,获取求职招聘服务。

 

3.毕业生可通过人社部平台、黑龙江省就业见习服务平台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积累工作经验,提高专业技能。

 

人社部平台:

https://company.myjob500.com/rsbwjxbm

 

黑龙江省就业见习服务平台:

http://1.189.25.99:9100/#/ww/index

 

二、就业指导服务

 

4. 教育部推出“互联网+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通过新华网、央视频、学习强国、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平台,围绕就业形势与政策、职业生涯教育、求职择业指导、行业发展趋势等主题,帮助毕业生答疑解惑。毕业生可通过“24365就业资讯”(ncssweb)公众号获取课程直播信息,通过“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学职平台版块回看课程。

 

5. 组织开展“宏志助航计划”,教育部推出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网络平台,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类网络课程,帮助大学生拓展职业视野、了解行业发展和岗位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学生可通过“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宏志助航版块进入。符合条件的在校生还可在高校报名参加线下培训。

 

6. 各地各高校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指导活动,提升毕业生求职就业能力。毕业生可以在各地各高校的就业指导部门获取指导服务,也可通过“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ncssfwh)公众号访问“我的辅导员”与辅导员关联,获取辅导员帮助指导。

 

三、签约及去向登记服务

 

7. 教育部推出“全国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与毕业去向登记平台”与黑龙江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https://www.hljbys.org.cn之间利用接口传输网络签约、去向登记等信息。

 

8. 毕业生可使用黑龙江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完成线上签约 / 解约、线下签约 / 解约、登记就业协议信息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咨询本校就业部门。

 

9. 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黑龙江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上传就业协议,经学校(院系)审核通过后,完成去向登记。其他去向的毕业生其他毕业去向类型,按照具体要求填写相关去向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经学校(院系)审核通过后,完成去向登记。

 

四、查询反馈服务

 

10. 教育部提供毕业生就业去向查询反馈服务。每年6月-9月,应届毕业生可以登录学信网在“学信档案”中查看本人毕业去向,并可在线反馈信息是否准确。如信息不准确,可备注说明具体情况,由毕业生所在高校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更新。

 

11.毕业生可通过“龙江人才网”服务平台,或“龙江人才”微信服务平台办理档案接转业务。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