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问答(三)


八、家庭共济资金可以用来支付哪些费用?

 

答:(1)就医购药。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在本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范围:① 口罩、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②血压计;③血糖测试仪、血糖试纸、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针;④体温计;⑤酒精消毒液、棉球、片,碘消毒液、棉球、片,棉签;⑥创口贴)。支付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2)医保缴费。缴纳主账户人参加本省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3)商保缴费。主账户人为家庭成员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要求由省统一调整,全省统一执行。

 

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使用顺序是什么?

 

答: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以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十、个人账户支付不得用于哪些费用支出?

 

答: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十一、共济结算系统是如何结算的?

 

答:被绑定的亲属到定点医院看病就医使用本人医保码或医保卡结算时,系统自动完成共济结算(无需咨询医院工作人员是否支持账户共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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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