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一、关于服刑期间参保缴费问题


为保障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后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尚未有禁止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规定之前,服刑期间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二、关于受刑事处罚后的待遇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精神,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的,自监外执行的次月起可按当前标准继续发放待遇。


(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等情形其遗属领取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20号)精神,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待遇。


三、关于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待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的规定,待遇领取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发放。


来源:大理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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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