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41号


一、背景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办法,规范直接结算服务管理。

 

三、涉及范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二)允许补办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和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结算服务。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同时,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医疗费用可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三)允许急诊抢救就医的未备案参保人员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因急诊抢救就医,参保地对于“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为“急诊”的,应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规定直接结算相关医疗费用。

 

(四)明确本市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跨省异地就医需求时,均可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五)简化本市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办法。本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各区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多种途径,以登记本人信息、签署个人承诺书的方式进行办理。

 

(六)明确本市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范围。本市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时,原则上就医地只需备案到就医地所在的统筹地区,备案成功后,可在备案就医地统筹地区内的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按相关规定就医结算。

 

(七)调整本市参保人员特殊病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本市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病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时,需备案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种特殊病可选定2家定点医疗机构。

 

(八)明确本市参保人员可双向享受就医待遇。本市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在本市和备案就医地双向就医,原选定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变。

 

(九)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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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