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提高至8000元/年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调整缴费档次,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待遇领取,着力提高居民养老保险人均待遇水平,充分发挥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基本生活作用,改善参保居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


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合理调整缴费档次,全省共设8个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提高至8000元/年。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


着力加强基金管理


健全基金风险防控体系,严厉打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规模,完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


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明确服刑人员相关政策


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不得领取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人员,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待遇领取人服刑期间死亡的,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充分保障相关人员养老保险权益。


据了解,截至10月底,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637万人,待遇领取人数1616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6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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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