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指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
一、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对象范围
1.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按小微企业为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补贴期限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对象范围
1.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劳务协议)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小微企业与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
三、经办流程
(一)受理。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大数据比对、相关单位信息协同获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定期分发至各市县。各市县直接受理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申请材料。
(二)审核。各市县对企业招用的人员及其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信息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或公告栏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发放。各市县按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后,将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至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经办渠道
线下办理: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窗口。
线上办理:海南政务服务网。
具体网址:http://wssp.hainan.gov.cn。
发布: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