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 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生育津贴标准、生育医疗费报销范围及标准、计划生育手术费)
依据《南充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享受待遇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两项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两项保险费用,其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待遇享受期: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支付方式: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对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四)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具体产假天数如下:
(1)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15天。
(2)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42天。
(3)正常生育(顺产)的,98天。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在正常生育(顺产)的基础上累加计算。
①难产的,增加15天(难产包括施行产钳术、臀位助娩术和剖官产)。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天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而调整。
(五)生育医疗费范围及支付标准: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1. 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700元。
2. 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1000元。
3. 正常生育(顺产)、剖宫产的,符合按病种收付费的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病种收付费标准,不属于按病种收付费的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项目付费政策。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住院生育医疗费在按以上标准报销后,对参加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剩余的费用纳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范围。
(六)计划生育手术费范围及支付标准:包括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1. 宫内施行放置(取出)节育器200元。
2. 输精管结扎术300元。
3. 输卵管结扎术1800元,与剖宫产同步施行的,剖宫产执行按病种付费时另增加900元。
4. 输精管吻合术2000元。
5. 输卵管吻合术2200元。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住院计划生育费用在按以上标准报销后,对参加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剩余的费用纳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范围。
(七)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可以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支付。
(八)以个体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同步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除顺产和剖宫产外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标准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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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