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报销比例、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生育保障待遇清单:

 

(一)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具体标准为:职工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95%;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75%。参保人原则上选定一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产前检查定点机构。经生育备案和异地就医备案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进行产前检查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不可同时享受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前检查待遇),标准为500元。

 

(二)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医保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以住院当月为计算点,下同),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含新生儿非疾病治疗产生的政策内费用,下同),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70%;连续缴纳医保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100%。

 

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含生育时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以及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市职工医保)和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本市居民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产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实行总额包干,标准为2000元。

 

(三)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一级医院100%,二级和三级医院90%。

 

(四)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了职工医保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享受生育津贴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参保职工生育时(含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状态。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不予累计计算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五)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1.计发基数:生育津贴按照参保人生育假期开始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参加住院医保的或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参保人按照其生育假期开始之日时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每天的计发基数为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2.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1)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75天。

 

(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结扎输卵管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国家和省对生育假期作出新规定的,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相应调整。

 

-------------------------------

 

参保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结束后1年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职工可以在生育结束后1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参保职工生育时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缴费时间的,并继续连续参保缴费的,可在生育假期结束1年后的3个月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1.应提供的材料:用人单位或个人凭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病历资料办理,并填写《惠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2.津贴发放: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将高出本人工资的部分补发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足额发放。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 [2021-01-11]

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