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鸡西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

 

改革职工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改革当年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左右,暂按2021年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即每月55元标准按月划入,待2022年平均基本养老金发布后再补划差额部分。在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退休人员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关闭破产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个人账户按照原政策执行。单建统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由7%调整为8%,不划入个人账户,可享受门诊待遇。

 

严格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以及为配偶、父母、子女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五)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医保关系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可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拨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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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鸡西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