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内蒙古《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普通门诊统筹经办服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

 

(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二)一个年度内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药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5%,定点零售药店支付比例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50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部分不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