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享受条件)


依据《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生育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0 个月以上的(过渡期间以原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时间计算),可享受生育待遇。按照企业费率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发放;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如下表:

 

 

生育时有并发症、合并症的,执行普通住院待遇政策,不再享受生育定额支付标准。

 

(二)生育津贴支出。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发月数如下表: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2-10]

来源:滁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