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何正确理解“48小时”这一限定词?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明确,“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48小时”视同工伤,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作出的规定。这里需要强调“视同工伤”这个概念,“工伤”和“视同工伤”二者属性不同,前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不管抢救多长时间,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造成的死亡,就有了“48小时”的时间限制。由此可见,“48小时”的视同工伤规定与工伤不能混为一谈。


视同工伤是为了更好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是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外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是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之所以规定“48小时”的限制,既保障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也可以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


来源:呼伦贝尔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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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