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政策解读《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文件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怀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保障关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适度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是我国物价、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职工平均工资有一定程度上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2022年继续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


二、文件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


按两部要求,今年的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2021年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以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定额调整金额。每人每月定额加发28元。


(三)挂钩调整。


1.与本人原基本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月标准的2.1%加发。


2.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超过20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计算公式:缴费年限<15年时,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15元;15年≤缴费年限≤20年时,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大于20年时,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20年)×1元。


(四)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人员再进行倾斜调整。计算年龄的时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对年满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分四个年龄档次进行倾斜调整。对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基本养老金,并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企业军转干部倾斜调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列支方式。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分别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个人账户余额支付部分按照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每月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本次调整养老金增加额×退休时首次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首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统一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组织实施


各市应于2022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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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