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开展医疗保险基金预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2021年11月30日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因系统原因,短期内不能实现清算拨付。为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资压力,结合实际,事务中心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险基金预结算,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预结算范围

 

与我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且在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1月27日内有结算数据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预结算标准

 

(一)本地预结算标准。以2021年11月30日-2022年1月27日省本级医疗保险基金实际发生的结算额为基数,按基数的95%进行预结算拨付。

 

(二)省内异地预结算标准。按2021年11月30日-2022年1月27日医疗保险基金省内异地月均结算额为基数,按基数的95%进行预结算拨付。

 

(三)其他。经测算,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额不足1万元,考虑该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资压力小,不纳入此次预结算范围,待国家平台清算功能上线后,我中心将及时完成清算拨付。后期我中心将根据系统建设情况,酌情考虑增加预结算批次。

 

三、预结算资金收回

 

国家平台清算拨付功能上线后,我中心将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款项中全额抵扣预结算资金;如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款项不能全额抵扣的,定点医疗机构需一次性交回预结算资金。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2年2月8日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