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阳市2021医保核定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医保发〔2021〕3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11 号)规定,现将全市2021医保核定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 医保核定年度(指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按湖北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第2档(即5250元/月)执行。

 

二、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75%-300%进行“保底封顶”。即缴费基数月标准下限3940元(5250元的75%),缴费基数月标准上限15750元(5250元的300%)。申报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标准缴费,申报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核定标准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含未达到当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规定需继续缴费的个体退休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参保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下限(即3940元)的,按下限核定标准缴费;申报缴费基数高于上限(即15750元)的,按上限核定标准缴费。若申报缴费基数时间晚于2021年7月1日的,需从2021年7月起按照所申报缴费基数计算缴费基数差额进行补缴,补缴金额计入次月医疗保险费。

 

四、在2021医保核定年度内,对于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且上年度月均退休费(养老金)低于全市缴费基数月标准下限(即3940元)或高于全市缴费基数月标准上限(即15750元)的退休人员及退休预留人员,按全市缴费基数月标准下限或上限作为其医保个人账户按月划拨计算基数,计发退休医保个人账户待遇。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来源:襄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