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无锡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锡劳社综〔2003〕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十条规定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3]2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发布,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的每月460元调整为每月540元,无锡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执行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企业最低工资二类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70元调整为每月450元,宜兴市执行最低工资二类标准。

 

锡山区、惠山区从本通知规定的新标准生效之日起先执行二类标准,待省政府批准后,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一类标准。

 

2、调整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工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的3.9元/小时调整为4.6元/小时。

 

小时工最低工资二类标准由原来的3.1元/小时调整为3.8元/小时。

 

二、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由企业另行支付。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