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惠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年)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员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设立在市直及惠城区(含乡镇、办事处)内的各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三类400元/月。折算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为19.12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9元。

 

二、凡设立在各县(市、区)及其乡镇、办事处内的各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330元/月。各县(市、区)在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时,可将月工资标准依法折算为日,小时工资标准公布。

 

三、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