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广东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粤劳社〔2004〕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 2004年工资指导线。

 

1.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工会组织意见等实际情况,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2.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14%。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3.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 实施建议。

 

1.各地区应根据全省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就业状况、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制订颁布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为集体协商决定工资供科学依据。同时,要加强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企业要运用好工资的激励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的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增长,妥善处理好企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充分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3.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增长,应建立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符合“两低于”原则,并通过加强生产管理,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4.各地区在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工资指导线的测算办法,工作中的有关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文本抄报我厅劳动工资处备案。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