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威劳发〔2005〕6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部队属和外地驻威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已发至各市区。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为53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为5元。

 

三、根据国家、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四、中央、省及部队属企业和外地驻威单位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六、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区、各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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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