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泰政发〔2001〕1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1]14号)精神,现对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原340元/月调整为360元/月;
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则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工(钟点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受雇于同一雇主的劳动时间不超过4小时,劳动报酬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的一种非全日工作制用工形式。
我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市区:3.1元/小时;
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2.6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建立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对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四、各市(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监督工作,确保最低工资制度的严格执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发布:200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