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淮南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淮府办〔2004〕14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390元(每人每月,下同),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33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4.2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3.60元。


发布:200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