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淄政字〔2004〕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公布。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420元、470元、530元。各类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4.3元、4.8元。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人、元/小时·人

 

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张店区、临淄区5304.8

 

高新区、淄川区、博山区4704.3

 

周村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4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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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