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成府发〔2004〕7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三)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3.70元;

(二)每小时4.30元;

(三)每小时4.90元。

 

三、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3.70元;

 

(二)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彭州市、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30元;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9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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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