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4〕3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省政府10月10日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684元/月;二类574元/月;三类494元/月;四类446元/月;五类410元/月;六类377元/月;七类352元/月。深圳市按《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二、各市原则上应按原执行的类别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个别困难地区需要调低类别执行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发布:200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