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辽宁省1995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1994〕6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我省1995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1995年我省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210,第二类为180元,第三类为150元。

 

二、各市应当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拟定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合作区、保税区、高科技园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发布:199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