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1990〕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局、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是在当前治理整顿期间,企业任务很重,困难较大的条件下安排的,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密切注意、及时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执行政策,不得自行其是,乱开口子,切实把这次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工作做好。

 

附件:《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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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实施方案

 

190年1月12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1989年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整调工资范围

 

这次企业调整工资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未明确为企业性质的各类公司及其他单位)中1989年9月30日在册已转正定级的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和1989年10月1日以后安排到企业工作的复员转业干部。

 

二、调整工资的办法

 

1.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仍继续实行正常升级制度。1989年挂钩正常升级,可与这次调整工资结合起来,并根据企业挂钩后升级面的大小、当年经济效益情况以及自有资金情况适当调整升级指标。1989年增资部分所需资金,从企业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中列支,1990年核入工资基数。

 

2.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在人均1级指标内晋升标准工资。所需资金,在完成承包和上缴任务的前提下,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3.对政策性亏损、微利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可按上述1、2两项规定安排职工升级。其中奖金不足一个半月的,由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4.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要促使他们采取措施,改善经营,加强管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减亏任务。在此前提下,企业职工可调整工资。为了稳定职工情绪,调动积极性,也可以先升虚级,有条件时再兑现工资。

 

5.对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多次升级的职工,这次调整工资后,升级工资不能超过4个整级(含在1989年12月31日以前按政策规定应该晋升的工资。但不含职务、职称进入最低工资等级线增加的工资和给全国、省劳动模范晋升的工资)。

 

三、调整工资的具体政策

 

1.这次调整工资,以职工个人档案中记载的工资等级为基础,向上晋升工资。对于档案中记载的工资等级不符合政策的部分,应先进行清理整顿,然后再升级。

 

2.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1989年9月30日工资关系在哪个单位,就由哪个单位负责调整工资。1989年10月1日以后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可根据本企业规定的起薪时间,将增加的工资补发到调出之月。其余部分,由调入单位根据本企业规定的起薪时间予以补发。但对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在原单位没有参加这次调整工资的,可由调入单位予以调整工资。

 

3.交通运输企业中公安干警执行结构工资制的,可根据企业调整工资有关规定,按结构工资制的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工资。

 

4.对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其升级的工资要相应冲销保留工资。

 

5.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公司的精神,凡尚未明确性质的公司,这次调整工资一律暂缓进行。已明确为企业性质的公司,应先改行企业工资标准,而后再按企业办法调整工资。对已明确为企业并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公司,先将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3项之和减去5元,就近向上靠入企业工资标准,而后再调整工资。过去没有按此办法执行的,都要按此办法改过来。

 

四、企业职工调整工资,仍按我省《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企工改办[1985]7号)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干部工资已达到现行工资标准职务等级线最高等级的,这次升级时,按本职务的最高等级与下一个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企业工人工资已达到现行工资标准最高等级的,升级时可按8级和7级和级差增加工资。

 

五、适当提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

 

1.分配到企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的临时工资待遇由现行50元提高到66元(6类工资区,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大专毕业生由45元提高到61元;中专、高中毕业生由40元提高到52元;取得双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由55元提高到78元。上述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由企业单位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合理确定其定级工资,一般应掌握在不高于本人见习期临时工资一级以内。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硕究生毕业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如一时难以明确职务的,其临时工资调整为,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由现行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12级84元提高到11级97元;已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由现行21级副78元提高到11级副90元。待他们明确职务后,再按所任职务正式确定其工资。

 

2.企业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所需的资金,挂钩企业1989年增加的部分,从企业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中列支,1990年核入工资基数;未挂钩企业从成本中列支。

 

六、适当提高下列离休人员的离休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6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0元的,可按87.50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七、符合享受相当于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条件的离休人员,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12~17元生活补贴费,均可与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基数。

 

符合享受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也按上述两项规定办理。

 

八、给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离休费、退休费。具体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本企业同类人员所执行的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规定工资标准的相近上一工资等级(含副级,企业干部工资标准10级以上的部分亦按辽宁省设副级以后的标准执行)的一个工资级差。

 

第六、八两项待遇不能重复享受。但可按待遇高的一项办理。

 

九、适当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提高到50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提高到60元。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退职生活费提高到40元。

 

十、给离休、退休人员(包括已享受第6、8项待遇的人员)普遍增发离休费、退休费。具体数额的确定,按第8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

 

十一、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的经费来源,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中解决,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职工提高待遇所需经费,由原单位按现行渠道列支。

 

十二、审批权限和起薪时间

 

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要拟定调资方案,征求工会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查,劳动部门审批。企业领导干部升级,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后,报劳动部门审批。

 

调整工资的执行时间,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资金负担能力情况,可以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也可以推迟。

 

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由主管部门审查,劳动部门批准。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十三、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可以参照国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