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省直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字〔1994〕108号


省直有关部门、外贸(工贸)公司: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劳动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及辽宁省政府颁发的《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省直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挂钩的效益指标及指标基数的确定

 

1.根据外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坚持出口创汇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确定复合挂钩指标,即以出口创汇和实现利润为主要挂钩指标。其中,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亏损企业也可将减亏额做为挂钩指标。同时,以国家利益增长率为考核指标。年初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下达,企业达不到考核指标要求的,要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2.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分为两种情况:首次挂钩企业和连续挂钩企业。(1)首次挂钩企业,其效益基数的核定:以前3年经济效益指标的平均值为基数;(2)连续挂钩企业,其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采取逐年滚动办法,即每年以上年实际提取效益工资的效益额为基数。如企业因国家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效益比上年有较大下降的,经主管财政、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相应下调效益基数,但同时要适当核减工资基数。对新、改、扩建项目增人增工资和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增减工资基数的,要相应调整经济效益基数。

 

3.国家权益包括国家资本金以及按各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归国家所有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含公益金中按投资比例所占公益金数额)和企业未分配利润。国家权益增长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核定。非正常因素的,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可作适当调整。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原则上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取消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的各种单项奖。

 

2.首次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劳动部门认定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实发数额基础,再予以合理增减后确定。

 

3.已经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工资清算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再加上由于国家和省新出台政策所增加的工资额来确定。

 

4.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后,除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规定增减工资总额外,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不资。但国家安置的复员军人,其工资当年单列,次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国家政策新出台的物价补贴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三、工资总额的列支

 

企业的工资总额全部在成本和费用中列支。对新增效益工资,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每月预提,年终算帐的办法,最后财政和劳动部门根据企业全年经济效益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应提效益工资。

 

四、挂钩形式及具体实施办法

 

1.工次挂钩一律采取总挂总提的形式。具体办法由原系数改为创汇(美元)和利润(元)工资含量浮动办法。即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50%分别除以创汇基数和利润基数,得出创汇每1美元工资含量和实现每元利润工资含量,再按二项指标完成情况提取效益工资。

 

2.坚持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使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随出口创汇、实现利润和增减而升降。但对企业当年发生亏损的(不含挂减亏额的企业),则不得提取创汇新增效益工资。

 

3.企业微利致使国家权益增长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则必须按比例相应扣减企业利润和创汇效益工资。

 

五、加强企业工资宏观管理

 

1.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必须坚持"两低于"的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每年要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筹金,用于以后年度以丰补欠,其余部分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取。

 

3.企业内部工资形式,分配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应逐步建立起适合本企业特点和符合按劳动分配原则的现代企业工资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分配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4.对违反工效挂钩管理办法,另开口子,滥发钱物或虚报利润、出口额等手段多提取或多发放的工资,要用历年结余的工资总额抵补,并等额扣减下一年度的工资基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发布的规定,凡与本文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七、本办法由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提取工资总额计算方法如下:

 

创汇(美元)工资含量系数=核定的1994年工资总额基数的50%核定的1994年出口创汇基数

 

利润(元)工资含量系数=核定的1994年工资总额基数的50%核定的1994年利润额基数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创汇(美元)含量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利润(元)含量新增工资

 

当年创汇(美元)含量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创汇(美元)含量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实际出口额-当年核定出口额基数 )×创汇(美元)工资含理系数

 

当年利润(元)含量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实现利润额-(当年创汇(美元)含量新增效益工资-当年核定利润基数)×[利润工资含量系数/1+利润工资含量系数]

 

当年应提取工资总额=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