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工资政策的通知(1995年)

辽政发〔1995〕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的步伐,发挥工资杠杆的激励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职工生产水平的提高,省政府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工资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各级财政部门要本着"逐户核定、区别对待 、明确目标"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实际情况和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通过确定最低折旧率标准、增提折旧与实施工效挂钩方案相结合的方法,鼓励和支持企业加速折旧,增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自筹能力。要按照"两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逐户确定企业最低折旧率标准。其方法是,以企业按照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生产用机器设备最长折旧年限和平均年限计算的折旧相比,取高者为应达到的最低折旧率水平,并报经主管财政机关认定。企业提取的折旧,原则上要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各地要以确定的企业最低折旧率为依据,把企业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同企业的工效挂钩结合起来,对实际折旧率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提取当新增效益工资;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增提折旧,对以超过标准的折旧率计提折旧的企业,其因增提折旧而影响企业效益部分,在计算效益工资时,可视同实现利润(与上缴利税挂钩的企业,需折合成上缴所得税),允许增提新增效益工资。

 

二、为弥补物价增长过快给职工实际生活水平带来的影响,在核定企业1996年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1995年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指数50%的幅度,核增1996年工资基数。1995年后3个月可按前9个月物价涨幅的50%确定,并单列于1995年工资基数之外。

 

三、对在初始核定工效挂钩基数时,由于计划等政策因素,效益指标基数较高,而近几年增长较慢,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可适当调整工资基数。

 

四、为调动亏损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使企业扭亏增盈,对亏损企业可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的办法,也可采取工资总额同财政部门认定的控亏指标挂钩的办法。亏损企业的工资水平应低于盈利企业的工资水平。

 

五、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在确定其"两低于"运行基数时,效益指标可按前3年平均水平或按前2年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关于工资基数,在确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时另行核定。

 

六、要认真处理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完成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基数,可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对实现增值但未达到核定基数的企业,要根据完成情况,相应扣减当年的新增效益工资和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对国有资产未能保值增值,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各地要将这次企业工资政策调整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要体现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原则,不能搞平均分配。


发布:199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