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1989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升级等问题的意见

辽劳〔薪〕字〔1990〕124号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体改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工资分配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88]79号)精神,为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好转,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对1989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职工升级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1989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实行正常升级。根据省政府辽政发[1989]55号文件规定精神,挂钩企业可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增加职工的标准工资。职工升级幅度要根据1989年挂钩效益工资增长情况予以确定,一般掌握在1989年末已定级的在册职工人数的20%至40%之间。对获得国家一级企业称号的,升级比例可控制在50%以内。

 

二、1989年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根据省政府辽政发[1988]79号文件精神,试行正常升级制度。升级比例一般不超过1989年末已定级的在册职工人数的20%,少数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升级比例不超过25%。升级增加的工资用自有工资基金支付。

 

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可晋升档案工资。升级比例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一般1989年末已定级的在册职工人数的20%至30%安排。

 

四、为有利于企业提高艰苦岗位工人的待遇,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各市可按1989年末全市在册企业职工总数的3%,提取机动升级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综合平衡,集中用于那些劳动条件较差,艰苦岗位职工较多的企业,由企业统筹安排解决苦、脏、累、险岗位工人的工资问题。

 

五、企业3%奖励升级指标应与这次升级指标合并计算,即在核定的升级指标基础上另加3%。是否合并使用,由企业确定。

 

六、这次职工升级,工资等级线到顶的职工,可按干部工资标准向上晋升,不受工资等级线的限制。过去升过倒级差的,可按向上延伸的级差补上。已经达到干部工资标准最高等级的应按倒级差晋升工资。

 

七、企业使用升级指标时,要着重用于一线生产工人(特别是艰苦岗位工人)和对企业技术进步,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职工升级要严格进行考核,升级后可暂不固定,继续考核一段时间,职工工作表现好或在生产一线工作满几年以后再予固定。要使这次职工升级真正成为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动力。

 

八、这次职工升级的起薪时间,由各市或企业研究确定。考虑到有些企业今年经济效益较差,资金支付有困难,企业也可以先晋升档案工作,以后经济条件好转时再兑现工资;或者把升级指标核定给企业,暂不使用,待经济好转时再安排升级。具体采取哪些办法,由各市或企业研究确定。为保证企业正常奖金水平,这次职工升级后,可将升级的工资浮动发放,即仍当作奖金使用。

 

九、各市要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办法,报省劳动局审查同意后实施。企业也要制订职工升级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十、各级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这次职工升级工作的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做好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持稳定大局,促进安定团结。

 

十一、县、区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