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冻结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工资的通知

辽劳薪字〔1993〕77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所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有权自主确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因此,各级政府应抓好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扩大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完善工效挂钩办法,不宜再直接审批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但是由于职工基本工资目前仍是计发退休费和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的基数,所以,为了达到既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宏观又不失控的目的,从1993年7月1日起对国家承认的职工基本工资实行冻结。

 

对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冻结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冻结后企业内部是否晋升职工基本工资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晋升基本工资只在企业内部有效。

 

二、为了妥善解决工资的遗留问题,在冻结基本工资之前,尽快将下列晋级工资审批完。

 

1.依据1992年效益工资增长幅度所确定的职工正常升级。

 

2.由于个人按不低于工资总额1.5%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增加的半级工资。

 

3.1992年度企业3%晋级。

 

4.已列入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待审批的作为基本工资制度的岗位技能工资。

 

三、为推动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冻结基本工资以后,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的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指标和上缴税利任务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核增每人每月不超过10元的工资总额。

 

冻结基本工资以后,岗位技能工资将真正地体现为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企业自定单元构成和标准,形式多样化。不仅原基本工资部分,而且收入的绝大部分都应同劳动的四要素直接联系起来。

 

四、关于转机变型单位的工资过渡问题。在基本工资冻结之日前转为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现行政策套改企业工资制度。冻结以后,转轨变型的企业,在工资总额之内自行确定工资制度。

 

五、加快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冻结基本工资以后,要相应加快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即根据劳动部的试点办法,将按基本工资计发退休费,改按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其它按基本工资计发的各项补贴和福利等项规定,也要相应改变,有关部门也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工资宏观调控问题。国家承认的基本工资冻结以后,由企业自行确定内部分配制度,扩大了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与此同时,应该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来源的管理,认真执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和工资监察制度。

 

以上办法各市是否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