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职工工资政策的几点意见(1993年)

辽劳字〔1993〕149号


各市劳动局、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提出开展"第二次创业"号召的推动下,我省经济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这种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运用工资分配这一杠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根据当前全国工资改革的形势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各市要认真执行省下达的按相关经济指标调控的动态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搞好宏观调控。省对各市工资总额弹性计划执行情况,采取一年一检查、周期算总帐的办法。各市结余的工资总额允许跨年度调剂使用,使各市在工资总额的使用上有更大的自主权。

 

二、在核定挂钩企业工资基数和包干企业工资总额时,经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对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较高的企业,除按现行政策核定外,还应根据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适当提高工资总额基数或包干数额。

 

三、挂钩企业剥离富余人员兴办新企业,对该企业不核减式资总额基数,新企业另行核定工资总额。

 

四、改革集体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集体企业工资总额要归劳动部门统一管理。要认真落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行比全民所有制企业更为灵活的政策和措施。有条件的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增强集体企业的活力和凝聚力。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一般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0%,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逐步调整。根据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的增长幅度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150%。

 

六、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扩大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试行范围。为巩固和推动工资制度的改革,对试行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每人每月可增核20~25元(含过去已核增数额)的工资总额。对其它实行基本收入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每人每月增核15~20元的工资总额。上述增资额可计入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增加包干工资总额。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