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山西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晋劳社劳资〔2004〕10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管国有企业:

 

为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理顺分配关系,按照原省劳动厅印发的《山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晋劳厅字[1997]208号)要求,根据2004年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山西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8%;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中央及外埠驻晋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我省今年工资宏观调控目标,按照分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均要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中,对煤炭运销、电力、金融保险、证券投资、高速公路、供热、供水、供气等垄断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729元)2倍以上的,原则上平均工资增长不得超过5%。对那些经济效益较好,在岗职工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可以高于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有条件的国有中小型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在“两低于”的前提下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自主决定工资总量和工资水平。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本年度工资指导线的要求,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自主决定工资分配。

 

四、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并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一是要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尤其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二是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三项制度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通过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通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实施岗位工资制度引导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通过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工作。企业支付给职工所有工资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资管理渠道,不得巧立名目,不得通过福利、实物、代币券、有价证券等形式规避工资收入的管理。企业要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企业要按照《统计法》和有关工资收入管理规定,如实记载和按规定上报工资总量,严禁瞒报、漏报、虚报,切实维护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工资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