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199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1997〕80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199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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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199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黑政发[1995]59号)有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论证,确定我省199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单位)如下:

 

一、大庆市区划250元。

 

二、哈尔滨市区为230元。

 

三、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为220元。

 

四、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黑河、伊春市区和大兴安岭地区为200元。

 

五、县级市为180元。

 

六、其他各县为170元。


发布:199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