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济南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调整为:市内5区410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380元;济阳县、商河县340元,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企业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不变。

 

二、我市企业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含用工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市内5区3.5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3.3元;济阳县、商河县3.05元,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四、市政府济政发[2001]24号文件同时废上。


发布:200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