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宁劳社薪〔20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薪[2004]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今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54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二类区,由原450元/月调整为50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溧水县;三类区,由原390元/月调整为44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二、调整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二类区,由原3.8元/小时调整为4.2元/小时;三类区,由原3.3元/小时调整为3.7元/小时。以上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三、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口径

 

根据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21号令)规定和《通知》要求: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以及个人缴纳的最低住房公积金。即用人单位在以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向有关机构另行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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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6-30